季俊強 趙可 王偉
  每年2月至8月是太湖禁漁期,但太湖漁民非法捕撈問題嚴峻。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管轄3/5的太湖水域,吳中區檢察院的一項調查顯示:吳中區每年有10%以上漁民家庭因非法捕撈受到行政處罰。原因有多方面:
  漁民受傳統觀念和習慣影響較深。該院在調查中發現,以捕撈為業的漁民年齡基本在45歲以上,“半文盲”居多,他們轉換職業困難,守法意識淡薄。對多數漁民而言,“魚是可隨時捕撈的資源”、“這麼大的湖,捕一點不會有大影響”等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祖祖輩輩圍繞“捕魚、修船、織網”所形成的生活方式難以改變,特別是封湖禁漁長達7個月,讓他們難以接受。
  非法捕撈“獲利高,成本低”。同一種水產品在封湖禁漁期內更容易捕撈,價格也更高。以“太湖三白”之一的白魚為例,在封湖禁漁期的價格一般比開捕期高出10%以上。使用禁用漁具、方法捕撈效率往往是正常漁具或方法的數倍。如非法電捕捕魚量是正常方法的三倍以上,而使用禁止的漁籪,多設一個籪袋就意味著每年可多收入2萬元。此外,非法捕撈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如毒藥、發電機、電瓶、各種網具等也極易獲得。
  監管難,收效低。一是發現難。像地籠、絲網之類的,放在水草叢裡、水中、岸邊極難被髮現,一些漁船體積小、速度快,也難以被髮現或追趕上。二是取證難。漁政執法船標識醒目,在水面上易被非法捕撈者察覺,非法捕撈者有充分時間隱藏、銷毀非法捕魚證據。三是人手不足。太湖水域面積達2250平方公里,每名執法人員平均巡查面積達30多平方公里。一名漁政執法人員感嘆,“這麼大的面積,怎麼可能做到完全巡查!”再加上執法人員不可能全天候24小時不間斷巡查,難免不讓非法捕撈者鑽了巡查時間、空間的間隙。
  違法代價小,不足以威懾。辦案檢察官介紹,2012年,漁業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非法捕撈案件達407件。與獲得的豐厚利益相比,有些漁民根本不懼怕行政處罰。在刑事處罰方面,2011年以來僅有1例電魚案件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究其原因,違法成本偏低不足以威懾漁民非法捕撈。
  “科學利用太湖漁業資源對遏制太湖水體富營養化、保護水域生態安全有著重要作用。對漁民非法捕撈行為的治理,不是僅憑漁政部門一己之力所能解決的,亟須多部門綜合治理。”辦案檢察官說。  (原標題:太湖非法捕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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