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
  罪名:受賄罪
  據新華社報道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達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由於李達球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配合追繳查扣贓款贓物,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原標題:李達球一審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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